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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律师:如何保障被害人代理律师的阅卷权?

2022-06-21 | | 打印 | 字体:   千龙网党建

       曾几何时,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阅卷难一度成为刑事辩护律师的心结。但是随着这几年中央对此问题加以重视已经基本得到解决,目前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阅卷基本上都是通过检察院的服务大厅递交手续即可拿到卷宗证据光盘。非常简单便捷!暨2018年第三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对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人权是重要保障!标志着我国法治事业的又一进步。反之,作为被犯罪分子侵害的一方(死者伤者亲属及家人),在丧失亲人悲痛万分、顾此失彼又不懂法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更需要律师的帮助。因为我们的公检法公共服务机关一直在忙着处理大量的积案、沉案,要案,一般无瑕顾及被害人的感受,在帮助其诉讼权利实现上很难做到细致入微。随着最近几年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寻求律师帮助大量涌现,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特别是阅卷权问题随之浮出水面。

       刑事代理律师代表了被害人一方,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要求阅卷、复制卷宗证据材料,其诉讼权利究竟应当如何实现?对此我们2018年第三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立法空白?这是我国的刑事诉讼目的决定的,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以保护人民,保护国家及集体合法利益,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为目的。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要协同办案,密切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以达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社会效果最优。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与我们的公检法机关本属同一立场与目的暨追究犯罪,好像毋须专门规定代理律师的阅卷权。但是因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滥用司法权、玩弄权术的情况,往往以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由,被害人律师查阅刑事案件证据材料需要承办人审查同意后才可以。只有通过这一步骤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才可以像被告人的律师一样从检察服务大厅拿到卷宗证据材料光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若法律对被害人代理律师的阅卷权没有明确规定,那就应当与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平等、对等!经过承办人审查同意这一环节是在限制被害人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变相的限制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诉权。

       好在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及时将其加以明确。2021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是即便如此,某些办案机关还是置若罔闻,暨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还是需要经办案机关承办人同意后才可以阅卷(如浙江省富阳、平阳)。令人费解!原因究竟为何?恐怕就不是掌权者任性操弄权术,游戏、规避法律那么简单了!肆意妄为违法限制被害人代理律师的阅卷权,将刑事代理律师与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区别对待、差别对待、降级对待显然背离了我们国家人民检察院追究犯罪,制裁犯罪这个根本目的及宗旨!长此以往必然会纵容犯罪,变相的包庇犯罪分子,最终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隐患。目前河北唐山烧烤店事件就是明晃晃的例子!唐山烧烤店事件发生后为什么会出现大量的冤假错案老百姓集体实名举报?根源在于我们的政法队伍未尽职责,未及时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所致,甚至某些办案机关及官员走向了她的反面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大量冤假错案发生且不能及时解决。防微杜渐永远是颠补不破的真理!否则将以大量血淋淋的冤假错案最终爆发为代价,这个法治成本也太高了!这无疑是大家都不愿意发生的。(文/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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